岳西翠兰茶产于大别山腹地的安徽省岳西县,该茶具有“翠绿鲜活、芽叶相连、舒展匀整、清香持久、鲜醇爽口”的品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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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翠蘭”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2009-10-15作者:佚名来源:不详
岳西“翠蘭”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岳西翠兰品牌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翠蘭”商标使用管理和岳西翠兰茶的经营活动,促进岳西茶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翠蘭”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茶叶商品上的专用商标,用以保护岳西翠兰茶特定产品质量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岳西县茶业协会是“翠蘭”商标的唯一持有人,依法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县工商局、县茶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联合管理领导组,以规范“翠蘭”商标的许可使用行为,保护岳西翠兰茶产品质量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加工、经营岳西翠兰茶及包装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岳西翠兰茶鉴定标准

第六条 岳西翠兰茶品质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岳西翠兰茶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430-2004)》(以下简称《DB34/T430-2004》)要求。
1、产地要求。必须产自岳西县境内茶区。
2、产品分级。岳西翠兰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级别,其标准是:特级(翠尖):一芽一叶初展≥75%,一芽一叶开展≤25%,芽叶相连完整;一级:一芽二叶初展≥75%,一芽二叶开展≤25%,芽叶相连、完整、舒展、节间短;二级:一芽二叶初展≥50%,一芽二叶开展≤40%,非标准叶≤10%,芽叶相连、完整、舒展、节间较短;三级:一叶二叶初展≥25%,一芽二叶开展≤50%,非标准叶≤25%,芽叶相连、舒展。
3、采摘要求。采摘时要做到“三一致”(形状、大小、色泽一致)、“四不采”(即开口芽、虫伤芽、霜冻芽、紫芽种不采)。
4、制作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岳西翠兰茶加工工艺生产制作。其生产、加工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无公害岳西翠兰茶生产、加工技术规程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431-2004)》(以下简称《DB34/T431—2004》)要求。
 
第三章    “翠蘭”商标申请使用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使用“翠蘭”商标的单位(含个人,以下同)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销售企业,有固定经营场地,有较稳定的加工单位作为岳西翠兰茶产品来源。
3、有一定加工销售规模,年经营岳西翠兰茶不低于2000公斤,或营业额在30万元以上。
4、有合格的茶叶技术人员,技术人员有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5、有岳西县茶业协会会员资格,并获岳西翠兰茶无公害生产定点(厂)、QS认证、有机(绿色)认证单位,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   “翠蘭”商标申请使用程序。
1、申请使用“翠蘭”商标的单位向县茶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岳西县“翠蘭”商标使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
2、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60天内,县茶业协会会同工商局等相关单位共同对申请单位的产地进行实地考察,对产品进行检测;依据考察和检测结果综合审理,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3、经综合审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与县茶业协会签订《岳西县“翠蘭”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及《岳西县“翠蘭”商标使用承诺书》,(以下分别简称《许可协议》、《承诺书》)并报县工商局备案。
4、获准使用“翠蘭”商标的单位,向县茶业协会交纳相关费用。
5、获准使用“翠蘭”商标的单位领取由县茶业协会签发的许可证,岳西县“翠蘭”商标使用牌匾。
 
第四章  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与违规责任
 
第九条  “翠蘭”商标被许可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1、使用“翠蘭”商标的单位,可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岳西县“翠蘭”商标使用牌匾。
2、使用“翠蘭”商标的单位,允许经营在固定加工厂加工的合格的岳西翠兰茶产品,允许经营。
3、使用“翠蘭”商标的单位,必须在岳西翠兰包装产品上印制安徽省岳西县茶业协会监制字样。印刷在茶叶包装物上的字样、标识必须规范一致,文字说明必须真实合法。
4、使用“翠蘭”商标的生产经营者,有权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有权使用“翠蘭”商标进行商品广告宣传,其经营的岳西翠兰茶产品,享有特定质量的名、优、特产品的声誉。
5、经营单位有自有商标的,采取自有商标与翠蘭商标同时使用。
6、使用“翠蘭”商标的单位,优先参加县茶业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信息与技术交流活动等;有享受信息服务的权利;县茶业协会优先向“翠蘭”商标使用单位提供有关产品设计、技术工艺、项目设备等信息和咨询服务。
7、使用“翠蘭”商标的单位,对商标的使用和使用费的管理,有监督、建议的权利。
8、未获准或被取消“翠蘭”商标使用权的单位,在接到通知15天内,有权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  “翠蘭”商标被许可使用者应履行的义务:
1、维护岳西翠兰茶产品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且不低于申请时质量的水平,接受县茶业协会不定期抽查。
2、在岳西翠兰茶包装产品上印制“安徽省岳西县茶业协会监制”字样。
3、在出售岳西翠兰茶产品时必须有标注厂或店名名称、地址、电话、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符合《岳西翠兰茶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430—2004)》等内容的标签。
4、获准使用“翠蘭”商标的单位可在自己的包装上印制各种获奖批准文号、证书、奖杯图案等。
5、按规定交纳“翠蘭”商标使用费。
6、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组织产品的生产和检验,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工作。
7、“翠蘭”商标的使用者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重新申请并签订《许可协议》和更换许可证。
8、“翠蘭”商标的使用者不得在以下方面经营使用。
(1)不符合标准的岳西翠兰茶产品或包装。
(2)使用“翠蘭”商标从事未经县茶业协会许可的一切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翠蘭”商标被许可使用者违规应承担的责任。
1、凡违反本规则而引起的经济责任,由商标使用者自行承担;
2、凡违反本规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由县茶业协会撤销其使用权,收回许可证和牌匾,终止《许可协议》,造成损失的(包括“翠蘭”商标无形资产贬值),由商标使用者赔偿。
3、“翠蘭”商标仅限于经县茶业协会许可单位使用,不得将商标使用权擅自转让、出售给其他单位。违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商标使用权,终止《许可协议》,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4、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持有人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商标使用权。
(1)出售经检验不合格产品的。
(2)拒绝接受检验产品和包装的。
(3)未按要求使用包装或粘贴标签的。
(4)超出授权范围而经营与“翠蘭”商标及岳西翠兰茶有关行为的。
5、对触犯《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法规者由工商等部门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自动放弃“翠蘭”商标使用权或使用权被撤销的,由县茶业协会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翠”商标的服务和管理

第十三条  县茶业协会负责对使用“翠蘭”商标企业和生产经营者提供品牌支持和技术服务,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会同县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岳西翠兰品牌的宣传、保护工作,依法打击侵犯“翠蘭”商标的违法违章行为。
第十四条  生产和经营岳西翠兰茶产品的企业和单位,必须按申请程序经县茶业协会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未经县茶业协会授权,任何单位不得经营“翠蘭”牌岳西翠兰茶产品,“翠蘭”牌岳西翠兰茶包装产品不得随意买卖和生产。未经许可和同意,任何人不得在茶叶包装上使用岳西翠兰、“翠蘭”及“安徽省岳西县茶业协会监制”等字样。
第十五条  使用“翠蘭”商标的产品质量管理
1、质量标准按《DB34/T430-2004》执行。
2、协会随时组织力量对使用“翠蘭”商标单位生产、经营的岳西翠兰茶产品按本规则第六条标准进行抽验。主要项目包括感官品质(色、香、味、形)、净度、含水量等。
3、协会随时对使用“翠蘭”商标的单位的岳西翠兰茶产品及包装物品进行检验,内容包括:(1)使用的包装物印刷是否规范合法;(2)是否标注了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3)是否在包装上印制了“安徽省岳西县茶业协会监制”字样;(4)包装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法》相关质量标准;(5)产品质量是否符合《DB34/T430—2004》标准。
第十六条  《许可协议》、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到期继续使用者,在有效期满前三十天内向注册人提出续签协议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协议有效期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十七条  “翠蘭”商标受到侵害时,县茶业协会依法维护协会权益,必要时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县茶业协会有偿许可使用“翠蘭”商标,对被许可使用者收取一定费用。“翠蘭”商标的管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申报产品的考察、产品的检测、评审、生产监督、市场管理,印制商标标识,受理商标案件的投诉和查处,商标宣传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2005年12月1日岳西县茶业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县茶业协会负责解释,自批准公告之日起生效。
 
 
 
岳西县茶业协会
200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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